發表于:2011-01-16 00:00:00來源:南(nán)方都市報人氣:2470
工(gōng)業和信息化部14日公布《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确界定了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正當競争行爲和侵犯用戶合法權益行爲,并提出了争議處理機制和處罰措施。
根據征求意見稿,不正當競争行爲包括: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或者惡意诋毀競争對手提供的合法産品或服務,損害競争對手的商(shāng)業信譽或商(shāng)品聲譽;無正當理由,擅自對其他經營者提供的合法産品或服務實施不兼容;幹擾用戶終端上其他經營者提供的合法産品或服務的運行;通過任何方式誤導、欺騙、強迫用戶卸載或關閉其他合法産品或服務等。
如果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産品或服務的安全、隐私保護、質量等存在異議的,應提交第三方權威機構進行檢測,不得自行組織測評并發布測評結果。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之間發生(shēng)服務争議時,應遵守用戶至上、互相尊重、平等理智、友好協商(shāng)的原則,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框架内,通過企業協商(shāng)、行業組織調解、政府協調處理以及司法程序等途徑妥善解決,不得損害用戶合法權益,不得惡意诋毀競争對手。
違反上述規定的,将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xià)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此外(wài),無正當理由單方面拒絕、拖延或中(zhōng)止向用戶提供服務,以任何方式限定用戶使用其指定業務或者限制用戶選擇其他經營者依法提供的産品和服務,利用虛假信息欺騙誤導用戶接受其提供的不公平服務條款或選擇其提供的特定業務,均被認定爲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爲。
征求意見稿還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需在用戶終端上進行軟件安裝、運行、升級、卸載等操作的,應向用戶提供明确、清晰、無歧義的提示信息,并征得用戶同意。
征求意見稿還明确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無正當理由擅自修改或删除用戶數據;不得未經用戶同意擅自向第三方提供用戶數據;不得擅自或假借用戶名義,或者欺騙、誘導用戶進行數據轉移。
違反上述規定的,将責令改正,并向用戶賠禮道歉,賠償用戶損失;拒不改正并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處以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xià)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本文來源:南(nán)方都市報 )